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14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分中心,中心各部(室):

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3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及《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红黑名单公示管理办法》(甬发改信用〔2017〕 188 号)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含区、县(市)〕 范围内“黑名单”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各分中心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失信单位和职工信息的采集申报工作;市公积金中心执法稽查部负责失信信息的初审、统计汇总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纳入“黑名单”:

(一)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 期以上(含6 期)的;

第六条“黑名单”认定采取申报审定方式,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采集。市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各分中心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核查拟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告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各分中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应事先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申报审定。市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各分中心采集到的失信信息,经市公积金中心执法稽查部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申报,并提交《 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申报审定表》 及相关材料,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讨论审定,审定后5 个工作日内将《 关于拟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函》 寄送并告知当事人。

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分中心相关负责人等组成。

(四)行政处罚。对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审定为拟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后,正式列入“黑名单”。对于发生规定中第五条第五款情形的,根据《 关于调整住建领域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的通知》 要求,直接列入“黑名单”。

(五)信息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按《 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红黑名单公示管理办法》 执行,并在住建委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 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八条公布期限届满或当事人已经纠正、完成整改的,经市公积金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市公积金中心执法稽查部填写《 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信息发布、移出审批表》 ,交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管理部。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管理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在原公布途径移出相应“黑名单”信息。

第九条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实施以下惩戒监管措施:

(一)已开通网上办理封存业务的,每月20 日前须将本月封存、补缴职工所需的社保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二)取消职工3 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合作资格;

(四)列入重点关注的单位,加强各种形式的巡查;

(五)与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