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7X/2018-1455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象山县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8-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象 科〔2018〕35号
文章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更加有效地加快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现将《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18 年7月20日

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精神,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根据我县《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创客、创业团队、创客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县级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象山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3.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专业化众创空间500平米)及以上的固定场所,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互联网等相关服务。

  4.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咨询专家等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举办一定次数的创业沙龙,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

  5.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10家及以上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及以上)签订了服务协议。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的创客组织或众创服务机构须向县科技局提交《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科技局统一受理。

  2.认定工作由县科技局按程序进行认定。

  3.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名单在象山县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5天,若无异议由县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五条  申请县级众创空间应提供的材料:

  1.《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作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

  4.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6.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7.入驻创客或创客团队、企业的详细清单;

  8.创业导师名单;

  9.财务报表,以及建设与运行实际财务支出清单;

  10.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考核与支持

  1.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众创空间在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根据《象山县众创空间评分表》(附件2),由县科技局牵头评定小组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A类(90分以上)、B类(80分以上)、C类(70分上)、D类(60分以上)、E类(60分以下)五个等次。第一年分别给予A类100万元、B类50万元、C类30万元、D类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第二、第三年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所对应类别经费的50%进行补助,E类不予补助,连续两年被评为E类的,取消其县级众创空间资格。

  3.支持创客组织和众创服务机构,根据众创空间当年考核结果,每年补助创客组织和众创服务机构运行经费:A类50万、B类40万、C类30万、D类20万,期限三年。

  4 . 已经与政府签订一事一议的众创空间不予补助。

  5.存在特殊情况的众创空间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6.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对其研发的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连续3年内实缴税金县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7.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七条  成立县众创空间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组成,县科技局为牵头单位。评定小组负责众创空间的考核评定,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由评定小组每年按照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评分。

  第八条  农业“星创天地”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原《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象科〔201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评分表、评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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